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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慧松德:关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2019-08-08  

						  证券代码:300173        证券简称:智慧松德        公告编号:2019-077


                     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松德”或“公司”)就参股
公司莱恩精机(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恩精机”)严重违反双方签订
的《增资协议》事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贸
仲”)提请仲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9 日、2019 年 7 月 4 日
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的
《关于收到仲裁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16)、《关于公司诉讼、仲
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1)。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贸仲出具的《裁决书》([2019] 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170 号),现将本次仲裁裁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及仲裁相关事项进展
    根据《裁决书》,中国贸仲裁决如下:
    1、莱恩精机和畅志军连带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0 万元;
    2、畅志军将其持有的莱恩精机的 4.8%的股权过户至公司名下,并配合公
司办理过户相关手续;
    3、莱恩精机向公司支付因本案支出的法律服务费人民币 5,000 元,畅志军
向公司支付因本案支出的法律服务费用人民币 45,000 元;
    4、公司向莱恩精机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 150,000 元;
    5、畅志军向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用人民币 5,000 元,保全担保费人民币
12,04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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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本 案 本 请 求 仲 裁 费 用 为 人 民 币 831,500 元 , 由 公 司 承 担 人 民 币
579,139.75 元;由莱恩精机承担人民币 2,910.25 元;由畅志军承担人民币
249,450 元。上述本请求仲裁费已由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等额预缴,故莱恩精机
和畅志军应分别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 2,910.25 元和 249,450 元,以补偿公司代
其垫付的本请求仲裁费;
    7、本案反请求仲裁费用为人民币 20,000 元,由公司和莱恩精机各半承
担,即公司承担人民币 10,000 元,莱恩精机承担人民币 10,000 元。上述反请
求仲裁费已由莱恩精机向仲裁委员会等额预缴,故公司应向莱恩精机支付人民
币 10,000 元,以补偿莱恩精机代其垫付的反请求仲裁费。
    8、公司选定居住地不在北京的郭小明仲裁员为办理本案而发生的实际费用
为人民币 6,771 元,全部由公司承担。该笔费用与公司预缴的实际费用人民币
30,000 元相冲抵后,余款人民币 23,229 元由仲裁委员会退还公司;
    9、驳回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10、驳回莱恩精机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综合上述第 1、3、4、5、6、7 项,各方应支付的以上款项,应于本裁决书
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和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暂不考虑投资收益,预计上述费用对 2019 年第三季度业绩影响为增加净利
润 495,910.75 元。后续将根据裁决执行及股权过户情况,确定相关投资收益等
会计处理及对公司的业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裁决书》([2019] 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1170 号)。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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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松德智慧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08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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