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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力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合同的公告2017-11-25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7-061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合同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合同基本情况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11月
24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
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南平
市元禾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禾化工”)与公司关联方福建省
三明同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晟化工”)签署《销售合同》,
2018年2月28日前元禾化工将部分富余的固态水玻璃向同晟化工销
售,销售金额75万元。此前十二个月元禾化工已与同晟化工签署了销
售金额为1,175万元的固态水玻璃销售合同。
    公司2017年11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卢元健回
避表决。
    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福建省三明同晟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77963660XQ
    法定代表人:陈家茂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硅酸钠、白炭黑、二硅胶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本
厂生产的产品和所需生产原料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
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药用辅料(二氧化硅)、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饲料添加剂(二氧化硅)生产、销售。
    住所:沙县高砂镇大龙工业区
    与公司关联关系:卢元健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法定
代表人。卢元方是同晟化工股东、董事、总经理。卢元健与卢元方二
人系兄妹关系,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
规定,同晟化工系公司关联法人。
    同晟化工经营正常,在交易中能正常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其履约
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三、关联交易合同主要内容
    (一)销售产品的数量与价格

  标的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不含税单价    不含税金额             备注


                                                                 含税单价 2,170 元
 固态水玻璃   精品 C+    400 吨   1,854.70 元   741,880.34 元
                                                                含税金额 868,000 元



    同晟化工采购数量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价格按神舟双环纯
碱2,500元/吨时定价;价格波动原则上每月一定,价格变化随行就市
(参考纯碱行情双方协商调整)。
    (二)结算与付款方式
    元禾化工26日按完成的实际销售数量开具17%增值税发票,一票
制结算;同晟化工收到发票后次月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或银行电汇
付款。
    (三)合同签署时间
    2017年11月23日
    (四)合同履行期限
    合同有效期至2018年2月28日
    (五)合同生效
    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定价合理性
    本次关联交易价格采用市场定价(与非关联方价格水平相同),
结合本次关联交易数量,双方约定每月结算价格参考纯碱行情(纯碱
占固态水玻璃成本50%左右)协商调整,保障了交易定价的合理。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元禾化工主要为赢创嘉联白炭黑(南平)有限公司提供液态水玻
璃,受生产装置的限制,富余少量的固态水玻璃(液态水玻璃的前体)
需要对外销售。2016年末固态水玻璃库存为9,525吨,金额1,074万元。
2017年度元禾化工与同晟化工签订的销售合同累计金额约1,250万
元,占元禾化工2016年度水玻璃销售收入的9.48%。
    元禾化工与同晟化工的关联交易,是双方正常的生产的经营活
动,能够提高资金周转率、降低存货库存,获取一定的收益。符合公
司发展需要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五、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进
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了如下意见:
    1、元禾化工向同晟化工销售固态水玻璃产品,是双方正常的生
产经营活动,本次关联交易合同的签署,遵循公平、公正的商业原则,
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未发现通过上述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符合元禾化工和
公司的整体利益。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签署关联交易合同议案的过程中,关联董
事回避了表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合同的签署。
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核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
签署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元禾化工向同晟化工销售
固态水玻璃产品,是双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本次关联交易合同的
签署,遵循公平、公正的商业原则,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发现通过上述关联交易转移利
益的情况,符合元禾化工和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签署
关联交易合同议案的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因此同意该关联交易合同的签署。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董事会会议决议;
    2、监事会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4、元禾化工与同晟化工之销售合同。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