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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力股份: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范荣玉)2018-04-21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7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在过去的一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公司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勤勉尽
责,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
将本人 2017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7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18 次董事会会议和 2 次股东大会,本
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认真出席了历次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没
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公司历次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重大事项的决策均符合法定程
序,合法有效。在审议提交董事会会议的议案时,与经营管理层保持
充分的沟通,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
股东的利益;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符合公司整体的发展需要,
未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
对、弃权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17 年 1-11 月,在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期间,根据
规定与第三届董事会另一位独立董事梁丽萍女士就公司的相关事项
决策前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公司 2017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查阅了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等相关文件,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2、关于《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认为公司 2016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股本情况与成长性的
匹配;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时体现了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保障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没有超出公司的
可分配利润,没有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
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5-2017)》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的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案。
    3、关于《关于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结合我们日常工作中与福建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情况,我们
认为: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
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同意
继续聘请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
审计机构。
    4、关于《关于控股子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1)福建省南平市元禾化工有限公司向赢创嘉联白炭黑(南平)
有限公司供应水玻璃产品和蒸汽,是双方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该关联
交易采用成本加成的定价方法,保障了元禾化工合理的利润回报,是
双方为实现合资经营目的必然最佳选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未发现通过上述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符合元禾化工
和公司的整体利益;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的过程中,
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该日常关联交易。
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5、关于《关于核销部分资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核销部分资产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核销部
分资产事项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
相关制度的规定,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
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助于向投资
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核销部分资产。
    6、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1)2016 年度公司四家全资子公司(福建省荔元活性炭实业有
限公司、江西元力怀玉山活性炭有限公司、满洲里元力活性炭有限公
司、福建元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累计发生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3,625.20 万元。截止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述四家子公司非经营性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合计 7,522.17 万元。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计后出具了《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说明》。
       (2)公司不存在没有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
来、资金占用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4)公司已制定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联方资
金往来管理制度》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侵占上市公司资产,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维护
了中小股东利益。
       (二)公司 2017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对《关于变更<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对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变更,是积极响应监管部门
的监管理念和监管导向,有利于切实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变更后的公
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财务状况、股本情况
与成长性的匹配;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同时体现了公司现金
分红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障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没有
超出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没有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变更后的利润
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未来三年股
东回报规划(2015-2017)》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相
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对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变更。
       (三)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对《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元禾化工向同晟化工销售固态水玻璃产品,是双方正常的生
产经营活动,本次关联交易合同的签署,遵循公平、公正的商业原则,
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未发现通过上述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符合元禾化工和
公司的整体利益。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签署关联交易合同议案的过程中,关联董
事回避了表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合同的签署。
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
议,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财会〔2017〕15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
府补助》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2、关于《关于核销坏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核销坏账事项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范,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和公
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坏账
进行核销。
    3、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情况已在《2017 年半年度报
告》详细披露。
    (2)公司不存在没有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
来、资金占用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4)公司已制定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联方资
金往来管理制度》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侵占上市公司资产,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维护
了中小股东利益。
    (五)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
议,对《关于提名向建红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1、经核查向建红先生的简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持有公司股
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
行人。向建红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
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向建红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尚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2、提名向建红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向建红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无异议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其为公司新任独立董事。
    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向建红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2017 年 11 月至年末,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
据规定与第三届董事会另一位独立董事向建红先生就公司的相关事
项决策前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公司 2017 年 11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
议,对《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1、元禾化工向同晟化工销售固态水玻璃产品,是双方正常的生
产经营活动,本次关联交易合同的签署,遵循公平、公正的商业原则,
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未发现通过上述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符合元禾化工和
公司的整体利益。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签署关联交易合同议案的过程中,关联董
事回避了表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合同的签署。
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 2017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
议,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受让广州冰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独立意见
       (1)受让股权的独立意见
       公司以自筹资金 16,000 万元受让邵汉韬、周林、樟树市瑞盈投
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樟树市冰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
有的广州冰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有利于提升公司整体实
力、改善财务状况、进一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本次
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履
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关于受让价格与账面值溢价较高的独立意见
    ①广州冰鸟作为移动游戏的代理运营与推广服务商,具有轻资产
的特征,账面资产构成简单,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包括优秀的管理团队
和完善的公司人才队伍;行业领先的代理运营推广经验;良好合作关
系的优秀上下游资源和市场认可度较高的品牌影响力未在其会计报
表中体现,其账面资产无法全面反映其未来盈利能力。
    ②广州冰鸟经过一年多的发展,已经独家代理或联合运营了多款
流水表现优异的游戏产品,具备市场认可度较高的品牌影响力,未来
将得到更多的上游 IP 授权商、游戏研发商和下游游戏渠道商所认可
与合作,从而能够为其业绩的持续增长提供保障。
    ③广州冰鸟及其股东与公司及控股股东无关联关系。虽然受让广
州冰鸟的交易价格相比账面溢价较高,但该交易价格公允反映了市场
状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自筹资金 16,000 万元受让广州冰鸟网络
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2、关于与关联方签署借款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与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卢元健先生签署为期两年额度 2
亿元用于公司周转的借款协议,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和融资风险。协议约定,借款利率按收到借款日的中国人民银行 1 年
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公司在 2 亿额度内可以随借随还,利息按实际
借款天数计算。公司还可以实施其他融资行为,也不需要就借款提供
担保。因此,本次与关联方签署借款协议,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未来
主营业务和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需要。公司董事会
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
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综上,同意公司与卢元健先生签署借款协议,该事项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批。
    三、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委员,并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依据《审计委员会工作细
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
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了相关工作职责。
    报告期内,本人主持了提名委员会的全部工作会议,审议了《关
于提名向建红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认真审查与讨论了公
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向建红先生的任职资格,保障了董事会的正
常运作。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会议,检查了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度薪酬方案执行情况,认为: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度的薪酬水平,符合 2016 年度薪酬方案。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审计委员会的全部工作会议,审议讨论了
公司出具的定期报告财务报表、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公司内部控制的
建设完善等事项,发挥了审计监督的作用,进一步促进了公司的内部
控制、经营管理水平。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涉及公司生
产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等事项均进行了认真检查,促
进了公司治理的合规性,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五、培训学习情况
    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
章制度,加深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
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
    六、其他工作
    1、报告期内,本人没有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
的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2、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
    3、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在新的一年里,将继续担负起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的应有重任和作
用,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
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坚决维护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范荣玉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