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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力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4-23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9〕10 号《关于修改〈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
程进行如下修订: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并;                                       权激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股份的活动。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二)要约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董事会会议决议。
购的本公司股份,应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 1/2。
的 1/2。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      则应作为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     会批准。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
则应作为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相关
会批准。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
    董事会应当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     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专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门委员会人员组成、职责等按照公司专门委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
                                           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