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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力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7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1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
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
更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日期:2019年1月1日
       (二)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
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
计》(财会〔2017〕9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财会〔2017〕14号),相关文件要求境内上市公司于2019年01月01
日起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
       (三)具体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根据上述新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规定,公司会计政策主要变更如
下:
       1、金融资产分类由“四分类”改为“三分类”。原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准则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
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变更后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将金融资产分为三类:以摊
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金融资产减值会计由“已发生损失法”变更为“预期损失法”。
    3、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原套期会计
准则对套期会计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修订后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
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公司对上年同期比较
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情况
    2019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在董事会决策权限内,不需要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
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新金融工具准则进行的合理调整,符合相关
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决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向建红、范荣玉对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公司依据财政部2017年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
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
会计》(财会〔2017〕9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
报》(财会〔2017〕14号)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相关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核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
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2017年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
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
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
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
——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
应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备查文件
    1、董事会会议决议
    2、监事会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