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 解相关情况后,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依据财政部2017年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 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 计》(财会〔2017〕9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财会〔2017〕14号)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相关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向建红 范荣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