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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力股份:独立董事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2019-04-27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
解相关情况后,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依据财政部2017年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
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
计》(财会〔2017〕9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财会〔2017〕14号)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相关决策程
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独立董事:向建红    范荣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