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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力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7-17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认真审阅相关资料,现
就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
们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对照,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我们对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发表同意的
独立意见,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
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理,发行方案切实可行,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
的要求;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
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
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增强公司发展潜力;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
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
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
况。
       我们同意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
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
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自 2011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
在通过公开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包括重大资产重组配套融资)、
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距离审议本
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时间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符合相关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我们同意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独
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
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有
关规定,就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宜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
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
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
施,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原“高端精制活性炭建设项目”改建独立意见
       公司对原“高端精制活性炭建设项目”进行改建,该建设项目已
实施的部分保持不变;未建设的部分停止实施,重新进行设计和规划,
以新的改建项目备案并实施(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募
投项目),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活性炭业务的整体
竞争力,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对原“高端精制活性炭建设项目”进行改建,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向建红   范荣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