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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力股份: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3-05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8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3 月 4 日召开,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现场会议时间为 2020 年 3 月 4 日下午 2:30;网络投票时间为: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0 年 3 月 4 日的交
易时间,即 9:30—11:30、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的投票,2020 年 3 月 4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许文显先生主持,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84,659,70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4.5832%。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1 人,代表股份 1,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3、公司董事 5 人,亲自出席 5 人;公司监事 3 人,亲自出席 3 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
                                    1
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再次调整公司 2019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方案的议案》各子议案
   1.01 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84,658,703 股,反对 1,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超过了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反对 1,000 股,弃权 0 股。
   1.02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84,658,703 股,反对 1,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超过了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反对 1,000 股,弃权 0 股。
   1.03 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84,658,703 股,反对 1,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超过了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反对 1,000 股,弃权 0 股。
   1.04 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84,658,703 股,反对 1,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超过了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反对 1,000 股,弃权 0 股。
    1.05 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 84,658,703 股,反对 1,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超过了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反对 1,00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658,703 股,反对 1,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超过了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反对 1,00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
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4,658,703 股,反对 1,00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超过了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反对 1,000 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汤瑞昌律师、游志平律师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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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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