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朗源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19-11-08  

						 证券代码:300175          证券简称:朗源股份          公告编号:2019-113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朗源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56 号)、《关于对戚永楙、张
涛、张丽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57 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朗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56 号)
的主要内容
    你公司于 2019 年第一季度处置持有的永辉超市股票(2018 年分类为可供出
售金融资产),并将累计利得计入投资收益科目。你公司自查自纠,2019 年 7 月
13 日主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更正后将前述股票指定为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按照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
具准则)的要求将前述股票在处置时点累计利得转入未分配利润。你公司上述会
计差错导致 2019 年第一季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更正前的 3016 万元
调整为 801 万元。

    你公司未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行为导致公司 2019 年第一季
度财务报告存在错报,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
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
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披露

质量。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戚永楙、张涛、张丽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
57 号)的主要内容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源股份或公司)于 2019 年第一季度处置持
有的永辉超市股票(2018 年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将累计利得计入投资

收益科目。朗源股份自查自纠,2019 年 7 月 13 日主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
更正的公告》。更正后将前述股票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
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按照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将前述股票在处置
时点累计利得转入未分配利润。朗源股份上述会计差错导致 2019 年第一季度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更正前的 3016 万元调整为 801 万元。
   朗源股份未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行为导致公司 2019 年第一
季度财务报告存在错报。戚永楙作为公司董事长、张涛作为公司总经理、张丽娜
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
的规定,按照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引以为戒,
加强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障信息披露质量。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及上述人员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今后公司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对
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切实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同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会计核

算,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披露信息,切实维护好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朗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