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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鸿特精密: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15  

						证券代码:300176           证券简称:鸿特精密       公告编号:2017-052



                 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7年8月
2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
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7
年9月15日上午11:00在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城区北十区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玲女士主持。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9月14日至2017年9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15日上午9:30至11:30,下
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9月14日下午15:00至2017年9月15日下午15:00。

    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32,556,87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30.347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32,556,87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0.34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00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0人,代表股份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17
年9月8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胡玲女士主持,出席或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
律师。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台山全资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
分行申请人民币伍仟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32,556,8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台山全资子公司向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分行申请人民币叁仟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32,556,8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台山全资子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
顺德支行申请人民币贰仟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 32,556,87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
生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