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邦国际: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8-05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78 证券简称:腾邦国际 公告编号:2017-055
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288号文核准,深圳市腾邦国际
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62,014,763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87元/股,共计募集资金798,129,999.81
元,扣除发行费用18,099,850.7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80,030,149.05元。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7年7月12日对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17]000489号”验资报
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
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门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
圳分行中心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序 专户金额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募集资金用途
号 (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O2O 线上运营
1 4000021129201281430 258,500,000.00
深圳东门支行 平台系统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国内线下运营
2 19200188000567267 265,410,000.00
分行 服务中心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国际线下运营
3 8110301011900230999 115,580,000.00
分行 服务中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差旅管理云平
4 79080078801500000023 140,540,149.05
公司深圳分行中心区支行 台(第一期)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专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公司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
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
宜。
2、公司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
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劲松、史松祥可以随时到开户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以邮件方式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给中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开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
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向中信证券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
理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如果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
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
损失和费用。
11、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
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
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8月5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