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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腾邦国际: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跟踪报告2019-04-2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腾邦国际(300178)


         保荐代表人姓名:曾劲松                    联系电话:0755-23835259


         保荐代表人姓名:史松祥                    联系电话:0755-23835265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是
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保荐机构每月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户资金变动情况和大额资金支取使
                                                              用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1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未列席,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就有
                                            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见,保荐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对会议议案进
                                            行了核查,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决
                                            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未列席,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就有
                                            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见,保荐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对会议议案进
                                            行了核查,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决
                                            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未列席,公司在历次会议召开前就有
                                            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见,保荐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对会议议案进
                                            行了核查,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决
                                            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9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2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不存在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8 年 12 月 5 日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则要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求,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进行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3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
                                                        无                不适用
   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
                                                        无                不适用
                    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
                                                        无                不适用
  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行承诺   及解决措施


1、通过持有公司股东百胜投资股权而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孙志平、乔海、顾勇、周小凤:

(1)2010 年 11 月 18 日做出的股份限售承诺:“主动向公司申
报所间接和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其所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        是         不适用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其所间接和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间接和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
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
数量占其所间接和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2、腾邦集团、钟百胜:

(1)2009 年 10 月 31 日做出的关于同业竞争的承诺:“本公司
(人)未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独立经营、合资经营和拥
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        是         不适用
相同或相似等有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将来也
不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等有竞争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
务或活动。”

(2)2009 年 10 月 31 日做出的关于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

                                         4
的承诺:“本公司(人)及本公司(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不
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贵公司资金及要求贵公司违法违规提
供担保:本公司(人)及实际控制的企业不通过非公允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贵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本公司(人)及
本公司(人)实际控制的企业与贵公司之间发生无法避免的关
联交易,则此种关联交易的条件必须按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
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严
格履行审批程序;本公司(人)及本公司(人)实际控制的企
业不以任何方式影响贵公司的独立性,保证贵公司资产完整、
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3)2010 年 03 月 20 日承诺:“若公司因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与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借款的行为被政
府主管部门处罚,我们愿意对公司因受处罚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进行等额补偿,我们对上述补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的责任。”

(4)2010 年 03 月 24 日承诺:“除发行人或发行人直接设立的
公司或者企业等经营实体外,本公司(人)新设公司或者企业
等经营实体时,不再使用“可可西"相同或相似商号。”

(5)2016 年 6 月 20 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
取填补措施承诺:“本公司/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腾邦国际经营
管理活动,不侵占腾邦国际利益”


3、钟百胜

(1)2009 年 10 月 31 日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承诺:“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
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份。上述禁售期满后,在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超过其所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
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和间
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是   不适用

(2)2010 年 03 月 24 日做出的关于独立性的承诺:“本人在担
任腾邦国际董事长期间,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保证勤勉尽责,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行使董事职权,
确保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维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
利益,确保与发行人不发生利益冲突,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

(3)2010 年 03 月 24 日承诺:“若应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
款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人自愿在毋须腾邦国际商业服务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所有相关的经济赔付

                                         5
责任。”

(4)2017 年 08 月 01 日做出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限售承诺:
“1、本人同意自腾邦国际本次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
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并委
托腾邦国际董事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申请对本人上述认购股份办理锁定手续,以保证本人持 有
的上述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2、
本人保证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时,赔偿其他股东因 此而
遭受的损失。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本人将授权登记 结算
公司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3、本人声
明: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腾邦集团

(1)2009 年 10 月 31 日承诺:“若应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
发行人需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或发行人因未为职工缴纳住
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其愿在毋须发行人支付对价
的情况下承担所有相关的金钱赔付责任。”

(2)2009 年 12 月 17 日承诺:“若应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
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       是   不适用
款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公司自愿在毋须腾邦国际商业服
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所有相关的经济赔
付责任。”

(3)2010 年 08 月 11 日承诺:“本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行政法规有关对
外借出资金的规定,规范公司经营,不以任何形式对外违法违
规借出资金。”


5、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苏州正和投资有限公司、北信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017 年 08 月 01 日做出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限售承诺:
“1、本公司同意自腾邦国际本次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
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并委
托腾邦国际董事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是   不适用
司申请对本公司上述认购股份办理锁定手续,以保证本公司持
有的上述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2、
本公司保证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时,赔偿其他股东因此
而遭受的损失。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本公司将授权登记
结算公司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3、本
公司声明: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6、腾邦国际

(1)2010 年 08 月 11 日承诺:“本公司严格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行政法规有关对
外借出资金的规定,规范公司经营,不以任何形式对外违法违
                                                               是       不适用
规借出资金。”

(2)2015 年 01 月 23 日承诺:“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
划获取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
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018 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
                                  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
                                  事项:

                                      1、2018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出具
                                  《关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乐凯胶片相关
                                  事项的监管提示函》(冀证监函【2018】6 号),对我
                                  公司关于乐凯胶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
                                  督导工作予以监管提示。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项目
                                  组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上市公司持续督导义务。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
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        22018 年 5 月 22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
     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管理管理部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劲嘉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劲嘉股份”)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劲嘉股份有限
                                  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 77 号),
                                  认为劲嘉股份 3 月 29 日回购股份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
                                  定。

                                      我公司及劲嘉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
                                  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信
                                  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32018 年 5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保

                                  荐代表人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69 号《关于对

                                           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
                            018]70 号《关于对黄超和曾春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及[2018]71 号《关于对叶建中和董文采取出具警示函监
                            管措施的决定》,认定我公司作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未勤
                            勉尽责、缺少必要的职业审慎,存在对申报项目把关不
                            严的问题;黄超、曾春在担任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的过程中,
                            未勤勉尽责、缺少必要的职业审慎,存在对申报项目把
                            关不严的问题;叶建中、董文在担任青岛港国际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保荐代表人的过程中,
                            出具的专业文件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我公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各项
                            目组勤勉尽责、扎实推进项目,审慎判断决策,提高执
                            业质量和风险意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4、2018 年 5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出具
                            《监管关注函》(皖证监函[2018]176 号),对我公司保
                            荐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年报和合规报告中对于
                            合规总监的收入、合规管理部人员数量、以及对于子公
                            司的合规管理工作存在问题予以关注。

                                我公司作为持续督导机构已督促国元证券针对上
                            述问题向监管机构做出解释并进行相应整改。


                                1、2017 年 5 月 24 日,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57 号)。公司在司度
                            (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连续计算不足
                            半年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违反了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依据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责
                            令公司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61,655,8
                            49.78 元,并处人民币 308,279,248.90 元罚款。具体处罚
                            事项将以我公司最终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2018 年 11 月 5 日,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结案通
                            知书(结案字[2018]18 号),其中提及,经审理,中国
                            证监会认为公司的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该案结
                            案。

                                此事件发生以来的近两年间,在监管机构的指导
                            下,公司持续完善相关内控机制,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
                            强日常经营管理,依法合规地开展各项业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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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腾邦国际商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曾劲松                       史松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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