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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佐力药业: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0-01-17  

						 证券代码:300181               证券简称:佐力药业               公告编号:2020-003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佐力药业”或“公司”)于近日收

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浙民终 1797 号),浙江省
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陈照荣、陈欢的上诉,维持原裁定。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5 日收到湖州中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2019】浙
05 民初 94 号)、《举证通知书》等文件。陈照荣、陈欢就关于佐力百草饮片股
权转让纠纷一案向湖州中院提起诉讼,上述两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佐力药

业向原告陈照荣支付股权转让款 46,945,500 元;判令被告佐力药业向原告陈欢支
付股权转让款 77,979,000 元。2、判令被告佐力药业向原告陈照荣支付违约金
5,140,532.25 元(以 46,945,500 元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利率,自 2018
年 10 月 25 日暂计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的违约金计算至
实 际 支 付 股 权 转 让 款 之 日 ) ; 判 令 被 告 佐 力 药 业 向原 告 陈 欢 支 付 违 约 金

8,538,700.5 元(以 77,979,000 元为基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利率,自 2018 年
10 月 25 日暂计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的违约金计算至实
际支付股权转让款之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
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7)。
     关于上述诉讼事项,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收到湖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19】

浙 05 民初 94 号之四),裁定结果:湖州中院驳回原告陈照荣、陈欢的起诉。案
件诉讼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陈照荣、陈欢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
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收到《民事上诉状》,该《民
事上诉状》显示,陈照荣、陈欢不服湖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19】浙 05
民初 94 号之四)的裁定结果,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分别
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2019 年 12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
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4),《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6)。


       二、裁定情况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1、由于陈照荣持有目标公司 18.41%的股份、陈
欢持有 30.58%的股份,虽其总额为 49%,但换股或其他方式收购均将按照所持

股权比例进行分割,客观上无论是工商登记或是行使股东权利,陈照荣、陈欢均
不属于同一主体,其相应权利也各自独立,并不属于同一诉讼标的,故本案不属
于必要共同诉讼,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
定,在佐力公司明确不同意进行合并审理的情况下,要求陈照荣、陈欢分别提起
诉讼,从而驳回陈照荣、陈欢的起诉,并无不当;2、佐力公司虽参与了两次原

审法院主持的调解活动,但其在此之前已明确提出管辖异议,故不能以佐力公司
参与原审法院调解的行为认定其已经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
       综上,陈照荣、陈欢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
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一)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完结的其他小额诉讼情况如下:
原告             被告                 案件类型           涉案金额(万元) 进展情况

浙江佐力药业股   云南昆船电子设备有   买卖合同纠纷       412.2           尚未判决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浙江佐力药业股   国信医药科技(北京)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348             尚未判决

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二)截至本公告日,除前述尚未判决的小额诉讼事项及本次诉讼事项外,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如该事项有其他进展情况,
公司将持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