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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成股份: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7年第一次付息公告2017-12-04  

						证券代码:300182           证券简称:捷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7-080

债券代码:112490            证券简称:16 捷成 01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7 年第一次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12 月 11 日支付 2016 年 12 月 9
日至 2017 年 12 月 8 日期间的利息。为确保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
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 16 捷成 01
   3、债券代码: 112490
   4、发行总额: 6 亿元
   5、发行方式:本期债券发行采取网下面向合格投资者询价配售的方式,由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根据询价情况进行配售。
   6、发行对象:本次债券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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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并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 A 股证券账户的合格投资者(国家法律、
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7、存续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 3 年,附第 2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
权、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8、票面利率: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 4.50%,在债券存续期限
前 2 年固定不变;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债券存续期的第 2 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 1
年的票面利率,调整后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限后 1 年固定不变。
    9、计息方式:按年付息。
    10、还本付息方式:在本次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
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1、起息日: 本期债券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起息日为 2016 年 12 月 9 日。
    12、付息日: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2 月 9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
不另计利息)。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12 月 9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
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3、本金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12 月 9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如
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8 年 12 月 9 日(如遇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
利息)。
    14、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债券存续期的第 2 年末发行人有上调票面
利率选择权。
    15、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债券存续期的第 2 年末投资者有回售选择权。
    16、担保情况:本期债券无担保。
    17、受托管理人:本期债券聘请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受托管理人。
    18、监管银行:本期债券聘请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沙河支行担
任监管银行。
    19、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期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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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20、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5%,每手(面值 1,000 元)付息金额为人民币 45.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 36.0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 40.50 元。
   下一付息期利率:4.5%
   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8 年 12 月 9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三、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7 年 12 月 8 日
   2、除息交易日:2017 年 12 月 11 日
   3、债券付息日:2017 年 12 月 11 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12 月 8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6 捷成 01”持有人。
   五、债券付息方法
   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债券的派息。
   根据本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委托代理债券派息申请,本公司将
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派息资金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
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本次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
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本次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
   如本公司自行办理本期债券的兑付兑息工作,本公司将在完成网下兑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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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供债券退出登记资料并办理退出登记手续。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
(包含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
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子泉
   咨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1 号学院国际大厦 709 室
   咨询联系人:游尤、袁芳
   咨询电话:010-82330868
   传真电话:010-61736100
   2.受托管理人: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益
   咨询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12 号阳光大厦 9 层
   咨询联系人: 缪晓辉、张颖韬
   咨询电话:010-88366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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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电话:010-88366650


特此公告。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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