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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成股份: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16捷成01”2017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17-12-12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捷成01”2017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17]A019 号-2



致: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捷成世纪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北
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6 捷成 01”)
2017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北京捷成世纪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作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定文件使用,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用途。本所在此同意,贵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债券持有人会议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将依法对本法律意见
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
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贵公司“16 捷成 01”债券受托管
理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召集。贵公司、长城证券
已于 2017 年 11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北
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16 捷成 01”2017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通知》。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
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债权登记日、出席会议人员及权利、会议审议事项、出席
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登记办法、表决程序和效力等事项。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4 时在北京市西
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12 号阳光大厦 8 层以现场方式召开,投票方式采用记名方式
进行现场投票表决,会议由长城证券委派代表担任主席并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与截至债权登记日(2017 年 12 月 4
日)下午 15:00 交易时间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债券持有人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
持有人的委托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期债券 2,100,000 张,占公司有
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 35%。

    除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代理人外,长城证券委派的人员、本所律
师及贵公司同意的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债券持有人
的委托代理人对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每一张未偿还债券为一票表决权)。经查验贵公司提供的投票表决结果,本次
债券持有人会议所审议议案及其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债券持有人不要求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前清偿债务或
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1,600,00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76.19%;反对 500,00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
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23.81%;弃权 0 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
券持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 0.00%。

    根据《会议规则》,上述议案获得所持有效表决权张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出
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同意,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上
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会议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16 捷成 01”2017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债券持有人会
议的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会议
规则》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16 捷成 01”2017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金   俊__________________            钟晓敏__________________




                                             李   威__________________




                                                     2017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