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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源信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19年3月)2019-03-28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
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批准而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
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第四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可下设审计工作组,其为审计委员会之日常办事机构,负责
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其组员由审计委员会聘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内控制度;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
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 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特殊情况下可采
用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