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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源信息: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含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2019-03-29  

						股票代码:300184                   股票简称:力源信息            公告编号:2019-035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含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9 年 3 月 29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 年 3 月 28 日至 2019 年 3 月 29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3 月 29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3 月 28 日
15:00 至 2019 年 3 月 2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十楼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19 年 3 月 26 日(星期二)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赵马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2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1,497,17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4637%;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12,097,17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43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1,228,82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4228%;
    (3)网络投票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68,35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 0.0409%。

    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议案1、审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第二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1,497,176 股,其中
赞成票 101,490,3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33%;反对票 6,80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7%;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12,090,376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38%;反对票 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62%;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议案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第二期)回购股份相关事
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参加该事项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1,497,176 股,其中
赞成票 101,490,37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933%;反对票 6,800 股,占出

                                       2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67%;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表决情况为:赞成票 12,090,376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38%;反对 6,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62%;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吴和平、姚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本次回购股份(第二期)相关事项
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律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回购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暨回购股份(第二期)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力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2019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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