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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裕重工: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常州海杰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17-07-28  

						 证券代码:300185           证券简称:通裕重工         公告编号:2017-045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常州海杰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的情况概述

     我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以下简称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建设银行常州钟楼支行”或“债权人”)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以
  下简称“保证合同”),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常州海杰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下简称“海杰冶金”或“债务人”)在建设银行常州钟楼支行办理的融资事项提
 供担保。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召开了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权董事长决定公司及各子公司在总额度12亿元内的银行综合授信相互提供担保
 的具体事项。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公司已于2017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年4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关于对公司
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相互提供担保进行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20)。此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海杰冶金在建设银行常州钟楼支行融资事项
 提供的担保属于上述担保范围。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海杰冶金系我公司控股子公司,我公司持股74.72%,常州海杰资产投资有限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以下简称“海杰投资”)持股14.75%,常州常冶华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华天投资”)持股6.74%,万建良先生持股3.79%。海杰投资、华天投资
 以及自然人万建良先生资产规模较小,不具备银行认可的担保能力,且海杰冶金
 系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为方便快捷的办理融资,海杰冶金此次融资

                                     1
由公司担保,其他股东不进行同比例担保。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常州海杰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常州市龙城大道2229号

    法定代表人:司勇

    注册资本:12,991.9504万元整

    成立日期:2005年12月7日

    营业期限:2005年12月7日至2019年3月15日

    经营范围:冶金机械成套设备及备件、压力容器、水工金属结构设备、通用
航空设备研发及零部件制造、电力设备、金属材料机械加工、汽车备件、工程机
械及备件制造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金属材料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
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主要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46,875.37               46,993.50
      净资产                  21,874.49               20,018.01
       项目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销售收入                 9,928.75                 8,430.55
      净利润                   -679.11                -1,856.48
    资产负债率                   53.33%                 57.40%

   三、《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签署时间:2017 年 7 月 6 日。

    (2)担保的最高债权额:1,000 万元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壹仟万元人民币的本金以及利息(含复
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

                                     2
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
银行费用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
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5)保证期间:①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
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
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

    ②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
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
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③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
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两年止。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银行授信相互提供担保进行授权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长决定公司及各
子公司在总额度 12 亿元内的银行综合授信相互提供担保的具体事项。授权期限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公司已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关于对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银行授信相互提供担保进行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0)。该事项
已经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公司及各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相互提供担保事项
的总额度为12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
24.03%。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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