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 下: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经营成果,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 变更。 (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为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海锦涛 许连义 王乐锦 2017 年 10 月 26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