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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裕重工: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山东省禹城市新园热电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18-03-05  

						 证券代码:300185           证券简称:通裕重工         公告编号:2018-007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山东省禹城市新园热电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的情况概述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于近日收到了与中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建投租赁(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投公司”或“甲方”)签署的

  《保证合同》,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山东省禹城市新园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园热电”或“债务人”)在中建投公司办理的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召开了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司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相互提供担保进行授权的议案》,同意授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权董事长决定公司及各子公司在总额度12亿元内的银行综合授信相互提供担保

 的具体事项。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公司已于2017

 年4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关于对公司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相互提供担保进行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7-020)。此次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新园热电在中建投公司融资事项提供的担保
 属于上述担保范围。

    新园热电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股46.24%,山东齐通投资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以下简称“齐通投资”)持股43.76%,禹城市众益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下简称“众益投资”)持股10.00%。齐通投资、众益投资资产规模较小,不具备

 中建投公司认可的担保能力,且新园热电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风险可控,

 为方便快捷的办理融资,新园热电此次融资由公司担保,其他股东不进行同比例


                                     1
担保。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东省禹城市新园热电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司兴奎

    注册资本:壹亿叁仟玖佰陆拾叁万叁仟零伍拾元整

    成立日期:2001 年 7 月 27 日

    营业期限:2001 年 7 月 27 日至 2031 年 7 月 26 日

    经营范围:电力生产、工业民用供热,压缩空气(不含危险化学品)管道输

送,硬质合金制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

    主要财务状况:

         项目              2015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31,638.96                    34,373.25
         净资产                21,672.39                    24,604.45
         项目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销售收入                  24,799.32                    26,595.25
         净利润                 3,634.48                    5,657.79
    资产负债率                     31.50%                     28.42%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签署时间:2018 年 2 月 28 日。

    (2)担保的融资租赁本金金额:5,000 万元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①债务人基于主合同应支付的租金、首付款、保证金、租

赁手续费及其他应付款项。②因上述应付款项而发生的所有利息(包括逾期利息

等)、违约金、赔偿金、甲方垫付的费用、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


                                       2
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
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代理费等)及其他债务人应付款项。

    (5)保证期间:①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之次日起满两年时止。②甲方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

乙方同意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与债务人协议延长的债务

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满两年时止。乙方同意该展期无需征得乙方同意,

乙方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③若甲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宣布

债务提前到期的,甲方宣布日即视为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④主合同项下

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次日起满两年时止。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银行授信相互提供担保进行授权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长决定公司及各

子公司在总额度 12 亿元内的银行综合授信相互提供担保的具体事项。授权期限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公司已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关于对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银行授信相互提供担保进行授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20)。该事项
已经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决定公司及各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相互提供担保事项

的总额度为12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

24.03%。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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