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8]A0286 号 致: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从业办法》的 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 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3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 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开发布了《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 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 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 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在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贵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副董事长王世镇先生主持。本次 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 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2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 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 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 24 人,代表股份 958,824,657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 数的 29.3421%。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了以下 议案: 1、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二〇一七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957,918,25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055%;反对 88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9%;弃权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2、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二〇一七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957,929,25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066%;反对 87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8%;弃权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3、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二〇一七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957,929,25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066%;反对 87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8%;弃权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4、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二〇一七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957,929,25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066%;反对 87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8%;弃权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5、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二〇一七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957,929,25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066%;反对 87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8%;弃权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6、表决通过了《关于提取二〇一七年度业绩激励基金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957,918,25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055%;反对 88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9%;弃权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7、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二〇一八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957,918,25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055%;反对 88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9%;弃权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8、表决通过了《关于聘任二〇一八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957,929,25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066%;反对 87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8%;弃权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9、表决通过了《关于对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融资 事项相互提供担保进行授权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957,929,25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066%;反对 87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8%;弃权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10、表决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957,929,25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066%;反对 87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8%;弃权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11、表决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4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957,929,25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066%;反对 87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8%;弃权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12、表决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并调整项目实施 进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957,929,257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066%;反对 870,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8%;弃权 2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本次会议现场选举 2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为计票人和监票人,本所律师与 计票人、监票人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 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议案的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 10-12 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他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 莹 赵 耀 2018 年 5 月 18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