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裕重工: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16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以下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9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关于2019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
报告》并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
公司编制的《关于 2019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
公司 2019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
生的资金占用均为正常经营性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任何非法人单
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我们将继续对公司的担保事项予以关注,并督促公司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公司的担保事项严格履行
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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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及补充确认日常关联交易的独
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省禹城市新园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
园热电”)与关联方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
商业交易行为,既是新园热电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也是新园热电作为国有参股
企业履行的社会职能,交易价格均依据政府指导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及新园热电的主营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
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
案时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该议案,董事会的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
相关规定。同时,我们也要求公司相关部门加强对关联交易相关规定的学习和理
解,严格履行相应审议和披露程序。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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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
署页)
独立董事:
海锦涛 许连义 钟安石
2019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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