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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亚柏科:筹资管理制度(2019年5月)2019-05-17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修订)




         二○一九年五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筹资业务的内部控制,防范筹
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业务经营发展需要,发行股票、
债券,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或者发行信托等各种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
    第3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筹资行为。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基本原则及职责分工

    第4条      筹资的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合理权衡降低成本的
原则、围绕公司战略与发展主营业务的原则、适度负债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 5 条     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财务资金管理部门
负责办理;与发行公司股票、债券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资
金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办理。
    第6条      筹资业务的授权人和执行人、会计记录人之间应相互分离。
    第 7 条     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资金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
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第8条      与公司筹资行为相关的财务处理、记账以及税务处理事项,均需严
格依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执行,如遇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调整,则
公司相应调整财务、税务等处理方法。
    第9条      董事会办公室及财务资金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投资
计划及其实施情况的重大变化及时对筹资方案作出相应调整。筹资方案的调整,
应按照其编制和审批程序执行。
    第 10 条    任何部门、任何机构以及个人不得违反本制度。越权审批进行筹
资的,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相应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赔偿公司
损失。

                             第三章    发行股票筹资
    第 11 条   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须符合公司的总体
战略需要,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须有明确的募集资金投向计划。
    第 12 条 公司发行股票由公司董事会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资金管
理部门共同起草方案,由公司经营管理层组织对募集资金计划的论证。公司发行
股票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具
体由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资金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筹资活动。
    第 13 条   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资金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证
券公司、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开展发行股票申报文件的准备工作。申报文件
的制作和申报过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第 14 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通过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的内部控制,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等应严格按照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债务性筹资

    第 15 条   债务性筹资包括公司发行债券和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发
行信托等。
    第 16 条   基于业务经营的需要,公司发行债券或发行信托由董事会办公室
和财务资金管理部门共同提出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有关政
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后,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资金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公司相关部门
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债券或信托发行工作。
    第 17 条   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向银行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各大银行依据公司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现金流量情况对公司进行综合授信,财务资金管理部门依
据综合授信额度编制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审批议案。
    (一)单笔授信额度不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 10%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决定;
    (二)单笔授信额度超过最近一期净资产 10%但不超过 30%的,提交董事会
讨论决定;
    (三)单笔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 30%以上,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后,
提请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四)以上授信额度均须由董事会秘书会签。
    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授信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总资产 50%以上时,
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授信额度内,公司和子公司经营管理层及财
务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公司资金需求计划负责办理每笔具体融资业务。
    第 18 条   未在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审批议案中的,公司临时向银行或其他金
融机构申请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融资业务,财务资金管理部门根据资金需求计划编
制资金需求预算,按照单笔融资额度审批权限审批:
    (一)单笔融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由公司总经理审
批决定;
    (二)单笔融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但不超过 30%的,提交
董事会讨论决定;
    (三)单笔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由董事会讨论
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四)以上融资金额均须由董事会秘书会签。
    公司在连续 3 个月之内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金额,应累积计算,
适用前款规定的审批权限。
    第 19 条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银行承兑汇票等)
的办理程序:
    (一)公司财务资金管理部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借款申请,
报董事会秘书会签;
    (二)根据本制度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三)财务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签订合同借款并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
    第 20 条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应遵从法律法规与金融机构的相关制
度规定,在借款活动中充分维护公司信誉。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资金管理部门应指
定专人建立资金台账,详细记录各项资金的筹集、运用和本息归还情况,并及时
办理借款到期归还、续借申报工作,避免罚息、拖欠利息和延误借款归还事件的
发生。
    第 21 条   公司及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办理。偿还借款本
息及提前归还等偿付行为,均由公司及子公司财务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公
司及子公司的财务总监审核,报公司及子公司的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偿还后及时
做账务处理并更新借款台账。
       第 22 条   公司及子公司债务性筹资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涉及提供担
保的,由相应债务性筹资审批机构在审批债务性筹资时一并对担保事项进行审
批,同时应遵守和执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五章   筹资的监督

       第 23 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
监督。
    (一)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和预算使用,确有必要改变资
金用途的,必须事先获得该筹资计划批准机构的同意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
    (二)资金使用项目应进行严格的会计控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
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分级
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
算控制等。
       第 24 条   公司财务资金管理部门应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会计责任,按照有
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核算筹资业务的会计科目,对筹资业务进行核算并实施监
督。
       第 25 条   公司财务资金管理部门应通过有关凭证和账簿,随时掌握各项需
归还筹措资金的借款时间、币种、金额等内容,及时计算利息或股利,按时偿还
借款或债券本息,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时发放股利。
       第 26 条   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财务资金管理部门应会
同法务部门对延期偿付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进行分析,并报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
因,必要时提请公司经营管理层及董事会关注资金状况,并及时与债权人协商,
通报有关情况,申请展期。
       第 27 条   监事会负责对公司及子公司筹资活动进行监督。
       第 28 条   公司内审部门根据监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安排对公司及子
公司筹资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加强审查筹资业务各环节所涉及的各类原始
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审计与监督内容主要包括:
    (一)筹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一人办理筹资
业务全过程的现象;
    (二)筹资业务授权批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筹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
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 筹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筹资的现象;
    (四) 筹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等的保管情况;
    (五)筹资业务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会计科目运
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所筹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使用筹集资金;
    (七)所筹资金归还情况。
    第 29 条   内审中心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筹资活动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应要
求相关部门加强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报告,上报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 30 条   公司的筹资行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 31 条   本制度所称“之内”、“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超过”
不含本数。
    第 32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33 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 34 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