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神农基因: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16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9-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10/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R.China
                       电话/Tel:(86755) 3325 6666 传真/Fax:(86755) 3320 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

接受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

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

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

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已经于2019年4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zse.cn)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

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

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
                                                      -1-
                                                                    法律意见书


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 9:00 在海南省海口市紫荆路 2-1 号紫荆信息公寓 26A 公司

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9 年 5 月 16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15 日 15:

00 至 2019 年 5 月 1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资格

    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 人,代表股份 181,554,0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为 17.73%。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有效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 人,代表股份

266,429,67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6.0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
                                                                 法律意见书


    2. 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1)公司部分董事;(2)公司部分监事;(3)

公司董事会秘书;(4)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5)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 9:00 开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

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447,964,373 股同意,19,3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及网络)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57%。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6,890,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49%;反对 1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2018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447,964,373 股同意,19,3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及网络)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57%。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6,890,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49%;反对 1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447,964,373 股同意,19,3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及网络)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57%。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6,890,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49%;反对 1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审议《2018 年度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447,964,373 股同意,19,3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及网络)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57%。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6,890,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49%;反对 1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
                                                                法律意见书


    5.审议《2018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447,964,373 股同意,19,3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及网络)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57%。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6,890,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49%;反对 1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审议《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447,964,373 股同意,19,3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及网络)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57%。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6,890,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49%;反对 1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审议《关于将母公司检测不合格的库存种子进行转商处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447,964,373 股同意,19,3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及网络)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57%。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6,890,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49%;反对 1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5-
                                                                法律意见书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8. 审议《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简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447,964,373 股同意,19,3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及网络)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57%。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6,890,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49%;反对 1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9. 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447,964,373 股同意,19,3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及网络)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57%。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6,890,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49%;反对 1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0. 审议《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时间调整的议案》

    表决结果:447,964,373 股同意,19,300 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现场及网络)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9957%。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6,890,260

                                  -6-
                                                                 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49%;反对 1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第 9 项议案适用特别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

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其他各项议案均适用普通决议程序,经表决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

加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通过。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

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7-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廖春兰


                                              经办律师:
                                                             沈超




                                                   2019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