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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尔利: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5-24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和《江
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关于核准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6]527 号)项下的募投项目之一的金坛市供水及管网改造工程
项目已不具备实施条件,该募投项目的变更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作出的调
整,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后,将充分发挥募集资金的作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率,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
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前述变更募投项目履行了必要
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的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同意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吴海锁
                                                                      赵 旦
                                                                      付 铁
                                                          2017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