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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尔利: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2017-07-22  

						证券代码:300190             证券简称:维尔利           公告编号:2017-051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以电子邮件、传真的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2017 年 7 月 20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二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
朱卫兵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 3 名,实际出席监事 3 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江苏维尔利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决议
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以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为参股子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情况进行
了认真审议,监事会认为: 公司拟按股权比例为广州银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州银利”)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五羊支行申请的贷款提
供担保,用于广州东部固体资源再生中心(萝岗福山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
厂 BOT 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投资,贷款期限 15 年,本次担保能够为广州银利的
经营获取必要的资金支持,有助于推进广州东部固体资源再生中心(萝岗福山循
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 BOT 特许经营项目的建设进程。
    该项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
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程序合法,相关关联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黄兴刚先生在广州银利担任总经理,本次回避表
决。


                                      1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 2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回避 1 票。

特此公告。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7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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