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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尔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关联担保的事前认可意见2017-07-22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为参股子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关联担保

                           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
及《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对公司本次为参股子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关联担保事项进行了审查,发表
如下意见:

    1、公司拟按股权比例为广州银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的银行贷款提供连
带责任担保,主要是为了满足其经营发展需要,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2、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本次担保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能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
风险。

    4、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吴海锁
                                                                       赵 旦
                                                                       付 铁
                                                           2017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