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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尔利: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3-13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维尔利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绍兴维尔利餐厨废弃物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为控股孙公司绍兴维尔利餐厨废弃物再生利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绍兴维尔利”)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城北支行申请 8,000 万元
人民币的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用于绍兴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投资,
期限两年,本次担保能够为绍兴维尔利的经营获取必要的资金支持,有助于推进
绍兴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的建设进程。该项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


                                                         独立董事: 吴海锁
                                                                       赵 旦
                                                                       付 铁
                                                           2018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