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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尔利: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8-05-17  

						证券代码:300190       证券简称:维尔利              公告编号:2018-041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527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6000
万股新股。2016年5月, 公司完成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新增股份登记及上市
事项。公 司本次非 公开发行 向特定对 象非公开 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 A股)
60,000,000股,发行价格19.00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40,000,000.
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7,433,8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122,566,200元。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XYZH/2016SHA10153号《验资
报告》验证,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5月9日全部到位。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和保荐
机构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常州新北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
州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变更的募集资金账户情况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巩固银企合作关系,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召开了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
案》,决定将公司原在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存储
的部分募集资金100,000,000.00 元更换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
进行专户存储。截至2018年5月15日,公司已完成了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变
更事宜,公司和保荐机构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邦证券”)与江
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涉及募集资金用
途的变更。专用账户资金的存储与使用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账户的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
    1、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80800188000185546,截至 2018 年 5 月 15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100,000,000.00 元,该部分专户资金仅用于“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核准的用
途,涉及募投项目变更的由上市公司履行决策程序后确定具体用途”,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2、公司及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德邦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德邦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德邦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
行应当配合德邦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德邦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
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德邦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劳旭明、严强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
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
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德邦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德邦证券。
    6、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或
者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10%的,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当
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德邦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德邦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德邦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四条的要
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德邦证券通知专户大额
支取情况〔专户大额支取情况是指公司单次从专户支取了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
元(含)的款项〕,以及存在未配合德邦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或公司在德邦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
户。
       9、德邦证券发现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
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德邦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