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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尔利:关于签订重大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2019-03-12  

						证券代码:300190            证券简称:维尔利            公告编号:2019-016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西安市污
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西安市生活垃圾末端处理系
统 1600m/d 渗滤液处理应急工程运行服务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
将合同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甲方:西安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及合同期限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且公司提交履约保证金后生效;合同期限包含建设
期和运营期,运营管理期限为2年,自运营起始日计算。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项目规模较大,合同包含内容较多,可能受到气候、外界人为或不可抗力等
因素影响,给本合同履行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西安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0万元,为西安水务(集团)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专业从事城市工业、生活污水的处理及净化以及污
水处理企业的投融资管理及运行等相关污水处理业务。公司地址:西安市雁塔区
昆明路368号。
    上述当事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近三年公司与
西安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发生资金往来。上述当事人为国有企业,在履约
能力、信用状况及支付能力方面的风险较小。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估算金额
    根据该项目的运营期限、保底水量(日处理规模1600m/d的80%)、运营价格
等相关合同条款,经估算,该项目的合同金额最低约为17,334万元。
    (二)合同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进行:
    1、西安市生活垃圾末端处理系统1600m/d渗滤液处理应急工程运行服务项
目成套设备的制造、安装、调试、日常运营、维修、在线监测系统、除臭系统(包
含调节池的除臭系统)等。

    2、乙方负责处理江村沟垃圾填埋场内产生和积存的垃圾渗滤液,日均处理
量不低于处理规模(1600m/d)的 90%,要求产生的浓缩液由乙方按照国家规范
合理处置。本项目保底水量按 80%计。
    3、乙方负责调节池至渗滤液处理系统的输送设备及管道的建设、维护及保
养等相关工作。
    4、渗滤液收集后输送、储藏、处理工艺等需符合环保要求,防止水、气、
噪声等二次污染。
    (三)运营费用及结算
    1、渗滤液处理费
    (1)处理费
    本项目垃圾渗滤液处理费为:185.52 元/吨
    (2)运营费用构成
    本项目从调节池取水至处理系统出水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建设运营费用。
    2、结算金额的计算方式
    渗滤液处理费 185.52 元/吨,按双方确认的乙方渗滤液处理达标进水量为
结算量,调试合格(运营起始日)起计为运营收费起点。渗滤液调试期间(不超
过 30 日历天),按双方确认的乙方渗滤液处理达标进水量为计算量,甲方按照渗
滤液处理费单价的 80%向乙方支付处理费用。
    3、结算方式
    月度结算:渗滤液处理费按自然月结算,乙方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提供上一
自然月渗滤液处理量,以便甲方核对渗滤液处理结算金额。双方确认无误后,乙
方开具相应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 10 日内支付乙方相应渗滤液处理费用。若
甲方未能及时支付渗滤液处理费,则未支付部分甲方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
率向乙方支付利息。

    (四)项目的建设
    1、项目用地使用
    灞桥区唐家寨。
    2、项目设施的范围
    项目设施包括项目正常经营所需的全部固定资产和设备、设施以及上述固定
资产、设备、设施的有关图纸、说明书、技术资料等相关文件和资料、项目运营
所需的备品备件、保修合同、以及与项目运营相关的知识产权等。
    3、建设工期要求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0日历天按质按量完成全部的建设调试工作内
容,具备运营条件。若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延误,则乙方工期相应顺延。
    如无法按照建设工期要求投入正式运营,乙方须无偿提供应急处理设施,达
到约定进水规模,如乙方不能及时提供,由甲方另行购买,所需资金由乙方承担。
    (五)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一般义务
    (1)协助
    应乙方的合理请求,在对合同范围所列项目的运营及维护过程中,向乙方提
供与项目相关的协助。
    (2)在委托运营期间,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获得公共治安保障。
    (3)甲方应按期支付渗滤液处理费。
    2、乙方的一般义务
    (1)安全责任
    本项目涉及的安全、治安、防汛、危险品管理由乙方全部负责。合同生效后,
乙方必须切实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安全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相关安全制度及各
项应急响应预案,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储备应急物资,落实应急队伍,进行各项
应急演练。
    按照规定乙方与甲方签订安全责任书,乙方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义务。
    (2)环境保护
    在本合同范围内,乙方应遵守国家颁布的环保标准,并应保持场地和周围环
境减少环境污染的方式运营及维护本项目。
    (3)接受监督
    乙方有义务接受并配合甲方或其委托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情
况、渗滤液处理情况、项目设施运营维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乙方有义务接受经甲方批准或组织的社会监督。
    (4)应急预案
    在项目设施试生产之前,乙方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以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包括设施故障、事故、停电、地震、火灾、洪水、骤降暴雨雪、突发性公共卫生
事件等。除应急措施外,应急预案中还应包括复原计划,使突发事件对环境、设
备所造成潜在性及长期性的威胁降低至最小。乙方应将该应急预案送交甲方备
查。
    (5)保险
    乙方承担本单位自有设施、生产运营及其管理人员的保险投保义务,费用自
理。
    3、甲乙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1)不可抗力
    a.不可抗力的基本条款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的双方或一方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如地震、洪水、战争、动乱等等。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
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双方有责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减少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b.不可抗力的补充
    任何一方在出现不可抗力而导致该方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
分义务时,该方有权提出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严
重阻止、妨碍、或延误期限累计日数超过九十(90)日,则任何一方均可书面通
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合同。
    c.不可抗力的例外
    乙方无权将项目运营或维护承包商或其任何分包商的履约延误视为可暂停
履行其根据本合同所承担的义务或使其免负不履行责任的不可抗力情形。
    d.通知程序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知道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五(5)日内以电报、传真、邮政特快专递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且应在通知
中说明该不可抗力发生日期和估计停止的日期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合同项下义务
的影响,以及对另一方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并应在三十(30)日以内提出不可抗
力事故的详情及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的理由文件,以及相关的有效证明
文件。
    e.不可抗力影响期间的责任
    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履行了通知程序,本合同中规定的履行
某项义务的任何期限和进度要求,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的影响而
相应调整。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导致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
发生日起延误超过六十(60)日,双方应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相关条款
约定的义务或者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包括采取有效的措
施,增加合理的支出。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双方应共同协商,采取合理措施,
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以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如果受到不可抗力
影响的一方未尽力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该方应承担因此而致使不可抗力影响扩
大所造成的损失。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双方应根据该不可抗力对本合同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
解除本合同或延期履行、以及免除遭受不可抗力方之责任。
    在不可抗力消除之后,声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
的义务。
    (2)保密
    a.双方应将本合同及相关项目中各方面之间相互的联系及提供的文件(无论
是财务的、技术的或其它的)作为秘密资料对待,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除各方的专业顾问及用于项目报批外的第三方泄露,法律另有
规定除外。这一禁止不应妨碍任何一方在征得对方同意情况下发布与项目进度有
关的且其中所载并非敏感性资料的新闻。本条款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b.对于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受雇人员、企业或其他组织,双方均应要求其履
行上述保密义务。若上述主体违反保密义务,将视同该方违反本义务,该方应承
担连带法律责任。
c.违反上述保密义务,一方应承担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
    1、履约保证金
    乙方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向甲方支付 200.00 万元履约保证金,可以为银
行保函形式或直接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有效期至服务期满止。
    2、违约处理
    (1)建设调试期(30日历天)超期仍未出水达标,甲方有权扣罚履约保证
金。
    (2)正式运营后因乙方原因造成处理水量未达到甲方设定最低标准(渗滤
液日处理量低于90%时),甲方按实际处理比例及下列公式进行结算。
       公式: 月处理水量(A)<1440m×月天数
              月处理率(B)=A /(1600×月天数)
              中标单价(C)
              当月结算费用=A×B×C
    注:全年处理水量达到90%及以上,按中标价格补足年中未达标扣除部分的
费用。
    (3)如果乙方任一运营日的渗滤液处理出水水质不符合本协议及关联协议、
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当日处理量不予计量,同时承担因水质不达标产生的一切
责任和费用。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的签订进一步巩固了公司在国内大中型渗滤液处理项目的市场地
位,体现了公司渗滤液处理项目运营服务的能力,有利于公司继续积累渗滤液处
理项目的运营经验,为公司市场竞争力及经营业绩的持续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2、上述合同的签订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当
事人形成依赖。
    3、由于本项目期限较长、项目内容较多,可能受到气候、外界人力或不可
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该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风险因素。
       五、其他相关说明
    备查文件:
    《西安市生活垃圾末端处理系统 1600m/d 渗滤液处理应急工程运行服务项
目合同》


    特此公告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