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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尔利: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2019-07-05  

						   证券代码:300190      证券简称:维尔利        公告编号:2019-068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
杭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能环境”)与中广核节能产业发展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节能”或“发包人”)签订了《内蒙古兴安盟突泉生
物质天然气项目核心工艺成套设备供货及安装调试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
同”)。现将合同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发包人:中广核节能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杭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一、合同风险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工程规模较大,合同包含工程内容较多,工期较为紧张,可能受到气候、外
界人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给本合同履行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合同当事人介绍
    1、中广核节能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广核节能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深南大道 2002 号中广核
大厦(南楼)9 楼
    注册资本:91445.5 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东清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38698N
    经营范围:节能环保规划与管理咨询服务,能效审计与诊断服务,合同能源
管理与服务,节能环保工程改造(以上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
办理前置许可方可经营的项目,涉及资质管理的凭资质证书经营);分布式能源
站开发、建设、运营,冷热电联产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节能环保基础设
施投资、建设、运营(以上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能源管理系统开发与销售(不
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天然气相关能源业务的贸易、开发、建设、利用和
运营。
    中广核节能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是深圳市能之汇投资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而深圳市能之汇投资有限公司是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中广
核节能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二级子公司,多年来其
致力于天然气综合利用项目的开发、投资与运营业务及相关技术研发,具备较强
的投融资实力和广泛的资源整合优势。
    中广核节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2019年,公司
全资子公司杭能环境为其提供设计服务,收到其支付的设计费用16万元,除此以
外,近三年公司及子公司与中广核节能未发生其他业务往来。中广核节能为大型
国有企业,具备较强的资金实力,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2、杭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专
业从事规模化沼气工程设计建设总承包以及成套设备研发与制造的科技型企业,
致力于提供有机废弃物资源化解决方案。
    三、合同主要内容
    (一)总承包内容
    1、基本情况
    工程名称:内蒙古兴安盟突泉生物质天然气项目核心工艺成套设备供货及安
装调试。
    工程地点: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循环经济工业园区。
    2、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工程范围为预处理单元(牛粪/秸秆的接收及预处理
系统)、厌氧发酵单元、固液分离单元、沼气净化(粗脱硫、脱水)及贮存单元、
生物除臭单元、火炬单元、电气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工艺管道及阀门、管道阀
门保温与防腐、仪表等工艺包的设计、设备供货、安装及运行调试、技术服务等,
不含有机肥单元、沼气提纯压缩系统内的设备、工艺管道、电气的供货、安装和
调试。
      (二) 合同价格与合同工期
      1、合同价格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亿叁仟玖佰捌拾陆万元整(139,860,000.00)。
      2、合同工期
 序号                             里程碑                              完成时间
  1      提交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所需配套资料。                      合同签订后
         安装队伍进场、国产湿法厌氧罐进场安装。
  2      (2019 年 8 月 1 日前现场土建具备至少 2 个厌氧罐安装条   2019 年 7 月 15 日
         件,8 月 15 日剩余 2 个厌氧罐基础交安。)
  3      湿法厌氧罐搅拌器安装完成。                               2019 年 9 月 30 日
  4      菌种投料启动。                                           2019 年 10 月 20 日
         产出沼气并火炬点火。
         (牛粪预处理单元土建、沼液池 9 月 15 日前具备交付条
                                           3
  5      件,8 月 31 日前具备每日供应 2000m 试水,连续保证 5 天   2019 年 12 月 3 日
         供应;气柜、锅炉房、火炬、脱硫、配电设备基础安装前
         具备交付条件。)
  6      完成合同包内系统安装。                                   2020 年 7 月 30 日
  7      竣工验收。                                               2020 年 11 月 30 日

      (三)发包人义务
      1、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
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3、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
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4、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承
包人应按时办理,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
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5、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
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7、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承包人
    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
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合同有关条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
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
目的。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
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主工艺设计、施工、竣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所有临时
性或永久性的设备、货物、消耗品及其他物品和服务,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
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1.4 当发包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交其建议采用的为工程施工的安排和
方法的细节。事先未通知发包人,对这些安排和方法不得做出重要改变。
    2、承包人代表
    2.1 承包人应至少任命 1 名承包人代表,任命多名承包人代表时,可以注明
各代表的具体职权,代表其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协调。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应将承
包人代表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通知发包人。
    2.2 承包人代表的权利或任务以承包人出具的任命书或委托书的授权为准。
    2.3 承包人或承包人代表可随时对一些助手指派和托付一定的任务和权利。
也可撤消这些指派或托付。以上指派、托付或撤消,在发包人收到抄件后生效。
    3、安全程序
    承包人应:
    (1)应满足现行法规和标准要求;
    (2)遵守发包人、监理制定的安全制度;
    (3)保持现场和工程有序,消除不需要的障碍物,以避免对有权在现场的
人员造成危险。
    4、进度报告
    承包人应编制月进度报告,一式 叁份,提交给发包人及现场监理。第一次
报告自开工日期起至当月月底止。以后应每月报告一次,在每次报告期最后一天
后 7 日内报出。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处以 5000 元/次的罚款,由发包人直
接在支付合同价款时扣除。
    5、现场作业
    5.1 承包人应将其作业限制在现场以及经发包人同意作为工作场地的任何附
加区域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预防措施,以保持承包人设备和承包人人员
处在现场和此类附加区域内,避免他们进入邻近地区。
    5.2 在工程期间,承包人应保持现场没有一切不必要的障碍物,并应妥善存
放和处置承包人设备或剩余材料。承包人应随时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残物、垃
圾和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
    5.3 在发包人接受工程后,承包人应清除并运走所有承包人设备、剩余材料、
残物、垃圾和临时工程。承包人应使现场和工程处于清洁和安全的状况。
    (五)违约
    1、承包人违约
    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
约定;
    (2)承包人违反有关条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
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有关条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
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有关条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
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
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有关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未能通
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承包人发生有关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
除合同,并按有关条款约定处理。
    (3)承包人发生除有关条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
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
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
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
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
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
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
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 28 天内,监理人有关条款商定或确
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
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
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有关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
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
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
有关条款的约定执行。
    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
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
合同通知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
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
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
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
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违约
    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
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
复工;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有关条款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有关条款约定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
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
列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
凭证:
    (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
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
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
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
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有关条款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
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2.5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
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
定解决。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本合同的签订将持续巩固杭能环境在农业废弃物生产沼气及生物天然气
业务市场的地位,不断提升其核心竞争力,为杭能环境及公司经营业绩的持续提
升发挥积极作用。
    2、上述合同的签订不影响杭能环境及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杭能环境及公司
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3、由于本项目工期较长、工程内容较多,可能受到气候、外界人力或不可
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该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风险因素。
    五、其他相关说明
    备查文件:
 《内蒙古兴安盟突泉生物质天然气项目核心工艺成套设备供货及安装调试
 承包合同》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