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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士科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8-23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八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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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对公司提供的相关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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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8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指定网

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下称“《董事会公告》”),以公

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召开方式、会

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23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在深圳市

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 A 栋 1606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王英

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2 日至 2017 年 8 月 23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17 年 8 月 22 日 15:00 至 2017 年 8 月 23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董事会

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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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登记册、营业执照、身

份证明文件以及截至2017年8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37,212,3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7.0472%。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具备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1,4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8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37,253,7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7.0554%。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请的有关中介机构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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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履行

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及网络

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持股 5%以

下的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合并后的投票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符合《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

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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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冯雄飞




                                             经办律师:
                                                          周馨筠




                                                    2017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