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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士科技: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10-30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投资者回报机制,提高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

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2]43 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了

《2019-2021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期”)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制定原则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

    (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平衡公司长短期利益与股东利益关系。

    (三)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在综合分析战略发展规划及发展所处阶段的基础上,结合上

一年度盈利能力和规模、当前现金流量状况、未来资金需求和股东意愿等因素,

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长短期利益,作出相应制度性安排。



    三、本规划具体内容

    (一)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

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分配方式

                                    1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本规划期内,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上一年度实现盈利,且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未来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本规划期内若出现上述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根据实际情

况决定本规划的调整。

    本规划期内,公司若具备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

金需求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上一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0%。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

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

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

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


                                   2
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本规划的制定、执行、调整及监督机制

    (一)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需分别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其中应

至少包括过半数的独立董事)表决同意以及监事会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本规划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股东

大会在审议本规划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公司董事会负责推进本规划的贯彻执行,并在定期报告或其他报告中

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监事会应当对本规划期内相关决策程

序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形成决议或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相关事项发表明

确的独立意见。

    (三)如因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或内部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并对公司造成重

大影响时,公司可对本规划内容进行调整,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董事会和监

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五、风险提示

    (一)本规划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能否顺利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二)本规划实施受市场环境、经营状况、政策法规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实

施效果存在不确定性。

    (三)若实施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本规划可能面临调整或终止的风险。



    六、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

时亦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3
执行。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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