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士科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1-15
证券代码:300193 证券简称:佳士科技 公告编号:2019-064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11月15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9年11月15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11月14日15:00至2019年11月15日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A栋1606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夏如意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198,344,42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9.128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81,514,371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5.808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6,830,0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20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6,830,0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320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6,830,05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3.3202%。
(2)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列席了会议。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议案 1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0,032,0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8091%;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弃权 8,300,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8,3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18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17,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6098%;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7%;弃权 8,300,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8,3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316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表决
结果为通过。
议案 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8,332,0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7%;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817,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63%;反对 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表决
结果为通过。
议案 3 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9,972,0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5.7789%;反对 72,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65%;弃权 8,300,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8,30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4.18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57,6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2533%;反对 7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302%;弃权 8,300,0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8,3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3165%。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表决
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方诗雨律师和王璟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