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药业: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2017-07-26
证券代码:300194 证券简称:福安药业 公告编号:2017-035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持有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79,106,8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5%)的股东 GRACEPEAK PTE LTD.(以下简称“GP”)
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即从 2017 年 8 月 17
日起至 2018 年 2 月 16 日止),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等方式
减持公司股份 79,106,8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5%)。
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6 日收到持股 5%以上股东 GP《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GRACEPEAK PTE LTD.,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2、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比例:GP 持有公司股份 79,106,853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6.65%。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
1、减持股份来源:公司与烟台只楚药业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股份
2、减持原因:股东资金需要
3、拟减持数量及比例:拟减持不超过 79,106,85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65%。 若此期间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
量做相应调整。
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 2%。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
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
一款减持比例的规定,并继续遵守上述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信息披露的规定。
4、减持期间: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即从 2017
年 8 月 17 日起至 2018 年 2 月 16 日止)。
5、减持方式: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二)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股东此前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GP 在公司与烟台只楚药业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承诺:
(1)本公司因本次重组而获得的福安药业股份自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得转让。
(2)如前述关于本次交易取得的福安药业股份的锁定期/限售期的规定
与中国证监会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意
见进行相应调整。本次重组完成后,上述锁定期内由于福安药业送红股、转
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福安药业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3)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GP 所获得公司股份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17 年
7 月 3 日承诺限售期满解除限售。
截止本公告日,GP 不存在与拟减持股份相关仍在履行中的承诺和保证,减
持前述股份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该股东未作出有关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
2、该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
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方式、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
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3、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该股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
为汪天祥先生。
四、备查文件
1、GP 出具的《关于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