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5-18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中相关事发表如下独立董事意见:
一、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董事候选人汪伟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资料,未发现其有
《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未发现其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因此,我们同意提名汪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
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本页无正文,为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黎 明 马 赟 李群英
福安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