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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荣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2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会议相关资料,本着
谨慎原则,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事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回购股份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
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因此,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
     3、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自有资
金,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允合理,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
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回购方案可行。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本次调整回购股份方案是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基本面价值
的判断,综合考虑近期公司股价表现,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发
展前景,调整后的回购实施期限、回购用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市场形象的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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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提升公司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保护广大股东利益,推进公司长
远发展,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调整回
购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暨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
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对提高公司的整体效益有积极的促进作用,符合公司
的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合法、有
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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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李    全(签字)




     刘治海(签字)




     于    雳(签字)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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