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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荣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5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
四次会议于 2019 年 4 月 24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
文件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会议相关资料,本着谨慎原
则,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资金安排,提出
了2018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预案。该预案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符合《公司
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
权益的情形,因此同意董事会提出的此项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二、《关于2019年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
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公司聘请其为审计机构以来,其工作
勤勉尽责,坚持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
工作。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
年度审计机构。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
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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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严格执
行,通过持续的改进,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对公司生产经营各个
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都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在公司重大投资、关联交易、对外
担保等重要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五、《关于募集资金2018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制度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
见
     1、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严格遵守有
关规定,公司在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不
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形。

     2、经核查,2016 年 7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天津长荣健豪云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
议案》,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长荣健豪云印刷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天津长
荣云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云印刷”)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北辰支行申请总量 2,000 万元授信额度,有效期 12 个月。
公司同意对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
两年。截至 2018 年末该担保尚未到期。
     2、经核查,2017 年 3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为参股子公司长荣华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长荣华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分行申请离岸贷款 1400 万美元,以及在岸授信额度等值人民币 2.5 亿元,
有效期均为 12 个月。公司对上述贷款和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至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018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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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长荣华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长荣华鑫因生产经营
需要,继续向浦发银行申请 3.5 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为 12 个月。
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该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此项担保覆盖
前述担保事项,公司按照最高额 3.5 亿元人民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截至 2018
年末,该担保尚未到期。
     3、经核查,2017 年 12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长荣华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长荣华
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一
般授信额度人民币 10,000 万元,授信品种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
有效期 12 个月。公司对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债务期限届满
之日起二年。截至 2018 年末,该担保尚未到期。
     4、2018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为控股子公司天津北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天津北
瀛因生产经营需要,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 6,000 万元
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用于发放固定资产贷款,贷款期限 5 年。公司对上述授信额
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 2018 年末,该担保尚未到期。
     5、2018 年 3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为天津长荣健豪云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长荣云印刷因生产经
营需要,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 1,500 万元人民币综合
授信额度,有效期为 12 个月。公司对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 2018 年
末,该担保尚未到期。
     6、2018 年 8 月 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为控股子公司长荣华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长荣华鑫因生产
经营需要,向光大银行申请 5,000 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为 12 个月。
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该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截至 2018 年
末,该担保尚未到期。
     7、2018 年 8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
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为减少货币资金占用,提
高流动资产使用率,公司及子公司天津长荣震德机械有限公司、长荣华鑫融资租
赁有限公司以及天津长荣控股有限公司与浙商银行开展总额不超过 3 亿元的资
产池业务。根据该业务内容,公司与上述子公司存在互保关系,担保总额度不超
过 3 亿元。截至 2018 年末,该担保尚未到期。
     除此之外,公司 2018 年内未发生新的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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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本报告期末的对外担保、违规对外担保
等情况。
     七、关于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已根据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公告。公司的关联交易
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依据等价交换、交易公允
的原则定价,存在必要性和合理性,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审批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
募集资金使用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业务发展。通过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公司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公司的整体业绩水平,
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九、《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授权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公司及
子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从而为公司及子公司保持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坚
实基础。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公司已经制定
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
意公司本次授信事宜。
     十、《关于确定回购公司股份用途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确定回购公司股份用途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确定回购公司股份用途事项有利于维
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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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同意本次确定回购公司股份用途事项。
     十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我们同意本次修订,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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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




     李全(签字)




     刘治海(签字)




     于雳(签字)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