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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海股份: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8-04-05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 7 次会议,会议的召集与表决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3月31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
审议通过了:1、《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常州天马瑞盛复合材料有限
公司增资的议案》;2、《关于公司及子、孙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并提供担保的
议案》。
    (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14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
议审议通过了:1、《2016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
告》;3、《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4、《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5、《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6、《关于聘任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三)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
议审议通过了:1、《2017 年第一季度报告》;2、《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四)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29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审议通过了:1、《2017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2、《关于公司 2017 年
中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3、《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五)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六)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0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
议审议通过了:1、《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2、《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
公司常州天马瑞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七)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
换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公司 2017 年度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成员,认真履行并行使监事会的监督职权,积极开展
工作,列席了历次董事会,并对公司规范运作、财务状况、对外投资和募集资金
运用等有关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监督。公司监事会经过认真研究,形成以下独立意
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依法列席了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的决策程序
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进行了严格的监督。公司的决策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建立了
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不断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按照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在执行公司
职务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有损于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制
度健全,财务状况运行良好。公司的财务报告真实、完整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7年度报告真实、合法、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
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监事会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公司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募集资金使用程序规范,报告期内,没有发现使用募集资金违规行为,公司未发
生实际投资项目变更的情况,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

       (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监事会认真检查了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投资的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投资
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导》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实施相
关方案有利于公司拓展经营业务、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的行为。

    (五)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需监事会审核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
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报告期内
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规范、合法、有效,没有发生违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
定,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