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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海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2018-07-10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和《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临时)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
务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
调动公司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利于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市
场形象的维护,增强投资者信心,保护广大股东利益。
    3、本次拟用于回购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含 1.5 亿元),且
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
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
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具有可行性。因
此,我们同意该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
份的独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蔡桂如                     张燕                   丑世栋




                                                      2018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