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97 证券简称:铁汉生态 公告编号:2018-206 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8年11月12日下午14:45。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11月11日—2018年11月12日。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 11月12日(周一)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11月11日15:00至2018年11月12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133号农科商务办公楼 7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水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或股东代表共 10 人,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有表决权股份 1,008,867,0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2,279,492,263 股的 44.2584%,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或股东代表 4 人,持有 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1,005,790,4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2,279,492,263 股的 44.1234%。 2、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6 人,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 表决权股份 3,076,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2,279,492,263 股的 0.1350%。 3、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3,076,6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 2,279,492,263 股的 0.1350%。 4、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5、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现场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现场会议进行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进行 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债权转让暨债务重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表决票1,008,867,003票。1,008,836,453票赞成,占出席 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0%;14,350票反对; 16,200票弃权。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表决票3,076,600票, 3,046,050票 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0070%;14,350票反对;16,20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差额补足协议〉的 议案》 刘水先生、张衡先生作为关联股东对该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表决票33,190,845票。33,160,295票赞成,占出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0%;14,350票反对;16,200票 弃权;回避975,676,158票。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表决票3,076,600票, 3,046,050票 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0070%;14,350票反对;16,200 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丁明明、张士兵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丁明明、张士兵认为:公司 2018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