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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纳川股份: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16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榕国浩律(非)字[2016]第 C201606977-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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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余文群和叶机洪律师出席并见

证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

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

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

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

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

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

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

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

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

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正文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十八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

次会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告了《福建纳川管

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

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志江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审查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67,865,24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97%。其中: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67,865,2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97%。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正文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17 年 5 月 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

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公告的网络投

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临时提案,以及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之情形。

    (一)审议《关于收购福建万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34%股权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7,865,2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无弃权票。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0%;无弃权票。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虽涉及关联交易,但关联股东并未出席本次会议。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正文


    (二)审议《关于公司参与投资设立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基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7,865,2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无弃权票。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0%;无弃权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许    明                         叶机洪




                                         余文群




                                时间:     2017 年     5 月   16   日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