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榕国浩律(非)字[2018]第 C201708728-4 号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寧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HONGKONG PARIS MADRID 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 IFC 福州国际金融中心 43 层 邮编:350005 電話 Tel: 86-591-88115333 傳真 Fax: 86-591-88338885 網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北京 上海 深圳 福州 杭州 廣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南京 南寧 香港 巴黎 馬德里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望龙二路 1 号 IFC 福州国际金融中心 43 层 郵編:350005 電話:86-591-88115333 (總機) 傳真:86-591-88338885 網址:www.grandall.com.cn 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余文群和高鹏律师出席并见证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纳川 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 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 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 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 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 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 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 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所发表的 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或本所律师书面同 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 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正文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四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公告了《福建纳川管 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 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志江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审查确认,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67,940,24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9746%。其中: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67,865,24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9673%。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正文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18 年 5 月 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 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公告的网络投 票时间内参加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5,00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0.0073%。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不存在临时提案,以及对临时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 之情形。 (一)审议《关于<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7,865,2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720%;反对 7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0280%; 无弃权票。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 0%;反对 7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无弃 权票。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正文 (二)审议《关于<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7,865,2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720%;反对 7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0280%; 无弃权票。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 0%;反对 7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无弃 权票。 (三)审议《关于<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17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7,865,2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720%;反对 7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0280%; 无弃权票。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 0%;反对 7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无弃 权票。 (四)审议《关于<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7,865,2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720%;反对 7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0280%; 无弃权票。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 0%;反对 7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无弃 权票。 (五)审议《关于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正文 表决情况:同意 267,865,2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720%;反对 7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0280%; 无弃权票。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 0%;反对 7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无弃 权票。 (六)审议《关于补充审议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7,865,2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720%;反对 7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0280%; 无弃权票。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 0%;反对 7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无弃 权票。 (七)审议《关于<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7,865,2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720%;反对 7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0280%; 无弃权票。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 0%;反对 7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无弃 权票。 (八)审议《关于 2018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7,865,2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正文 99.9720%;反对 7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0280%; 无弃权票。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 0%;反对 7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无弃 权票。 (九)审议《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7,865,2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720%;反对 7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0280%; 无弃权票。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 0%;反对 7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无弃 权票。 (十)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67,865,2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720%;反对 7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0280%; 无弃权票。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 权 0%;反对 7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无弃 权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正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许 明 余文群 高 鹏 时间: 年 月 日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