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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翰宇药业: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19-05-17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投资设立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资料,我们认为本次投资设立
合资公司暨关联交易有助于公司《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深圳翰宇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的快速实施,符合公司长远发展需要,是合理
的、必要的。本次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曹叠云                 李   瑶                 唐     键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