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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盟新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7-11-04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
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公司董
事会选举张洋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根据张洋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情况等,我们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六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根据张洋先生的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未发现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本次选举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选举张洋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王子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董
事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聘任程序合法有效。王子平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
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本次公司总经理的聘任,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经认真审核,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王子平先生
为公司总经理。




                                      独立董事: 杨栩    黄书敏    龙成凤
                                                        2017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