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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盟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14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进行了
认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18 年 12 月 14 日,该授予日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
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实
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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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18 年 12 月 14 日为授予日,向 87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杨栩   黄书敏   龙成凤
                                                       2018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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