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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盟新材:财务审批制度(2019年3月)2019-03-15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审批制度
          (2019 年 3 月 1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根据公司《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管理机构
       公司的资金管理机构为财务部,财务部在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
的领导下,负责办理公司的各项资金收付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银行借款的办理
       单笔在 1 亿元(含)及以下的借款由董事会审批,财务总监牵头办理;1
亿元以上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 关联交易项目
    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执行。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发生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不含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
准;
    (二)发生金额在 30 万元(含 30 万元)至 300 万元(不含 300 万元)
之间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批准;
    (三)发生金额在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
批准。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发生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 万元),或者金额在 100 万
元以上(含 1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不
含 0.5%)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批准;
    (二)发生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含 0.5%)至 5%(不含 5%)之间的关联交易由董事
会批准;
    (三)发生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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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含 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含 30 万元)
的关联交易,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含 100 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含 0.5%)的关联交易发表
独立意见。
    第五条 对外担保的管理:
    涉及对外担保的,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和《公司章程》执行。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财务
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
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给董事会。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还需要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通过。
    除以上情况外的,公司其余对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涉及对外投资的,按照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执行。公
司的对外投资应由战略委员会拟订投资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
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风险投资的权限为:风险投资总额年度累计不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单项风险投资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非风险投资的权限为:非风险投资总额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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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单项非风险投资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一年内既用于风险投资又用于非风险投资的,年
度对外投资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董事会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上述数额的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审批权限: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不
足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的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收购、出售资
产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不足 30%的事项由董事会决定;收购、
出售资产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则需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
       第八条 日常生产经营用材料采购款项支付的审批权限:
    单笔 1000 万元以下的材料采购款项的支付由主管采购的副总经理审批,财
务总监审核;1000 万元以上的材料采购款项的支付由主管采购的副总经理牵头
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决议。
       第九条 严禁公司借款给外单位或私人。公司员工因公临时借款,由财务总
监审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 资产减值或损失处理:由财务部提交处理报告,单笔金额在 50 万元
(含)以内的,由总经理审批;单笔金额在 50 万元(不含)以上的由董事长审
批。
       第十一条 公司生产经营其他费用的资金支付:单笔金额在 5 万元(不含)
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和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单笔金额 5 万元(含)以上的由总经
理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各项费用具体的报销程序由经办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分管
副总经理对其真实性审核,财务部门进行合规、合法性复核后,按本规定办理资
金支付。
       第十三条 本制度同样适用于公司各分公司和子公司。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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