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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盟新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4-16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过充分考虑,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
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
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同意公
司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审计机构,审计
费用依据审计工作量及市场价格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同意将公司续聘会计师事
务所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杨栩    黄书敏    龙成凤
                                                         2019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