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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盟新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4-27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
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 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 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
会[2017] 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 14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对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及所有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杨栩    黄书敏    龙成凤
                                                           2019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