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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光科技:关于重大合同预中标进入公示期的公告2017-08-10  

						证券代码:300203          证券简称:聚光科技        公告编号:2017-043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合同预中标进入公示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招标股份有限公司受高青县天鹅湖温泉湿地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对高青县
艾李湖生态湿地及美丽乡村道路建设PPP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淄博市政府采购网于
2017年8月9日发布了“高青县艾李湖生态湿地及美丽乡村道路建设PPP项目社会资本
方采购预中标公示”,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该项
目的预中标社会资本方联合体牵头公司,现已进入公示期,公示期限自淄博市政府
采购网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现将本次有关公示内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高青县艾李湖生态湿地及美丽乡村道路建设PPP项目社会资本方采购
2、项目概况:高青县艾李湖生态湿地及美丽乡村道路建设PPP项目包含两个子项目。
项目一是高青艾李湖生态湿地PPP项目;项目二是高青县美丽乡村“户户通”道路建
设工程PPP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以高青县人民政府最终审定的设计文件为准。本项目
总投资81804.53万元,其中项目一投资63517.02万元,项目二投资18287.51万元,
以政府方最终审定的总投资为准。项目合作期限:15年,其中项目一建设期2年,运
营期13年;项目二建设期1年,运营期14年。在合作期限内,政府方指定的出资代表
和社会资本方共同设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设计、建设、融资、运
营、移交等工作。
    本项目采用“政府付费”的方式,按照“基于可用性的绩效合同”模式,由政
府方向项目公司支付项目可用性服务费(符合验收标准的公共资产)以及为维持项
目可用性所需的运营维护服务费(符合绩效要求的公共服务)。
二、预中标、成交结果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联合体牵头公司: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预中标社会资本方
                           联合体成员公司:江苏华麒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鑫地
(联合体)名称:
                           园林集团有限公司

                           一、可用性服务费报价
                           1. 合理利润率 5.82   %;
                           2. 折现率系数 0.98
                           二、运营绩效服务费报价
                           1. 年度运营成本:_1,084.94_万元/年
                           2. 合理利润率 6.00   %;
预中标社会资本方
                               根据预中标社会资本方的投标报价,本项目的合
的投标报价:
                           同总金额(暂定)为140,050.89万元,其中可用性付
                           费总额(暂定)为124,996.34万元,运营绩效服务费
                           总额(暂定)为15,054.55万元。
                               可用性服务费及运营绩效服务费将根据政府方
                           最终审定的投资总额和建设内容做相应调整,具体在
                           PPP合同中约定。



三、项目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该项目可用性服务费及运营绩效服务费(15年)共计140,050.89万元(暂定),约
占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59.62%。该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并顺利实施后,
将对公司未来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四、风险提示
    由于目前尚处于公示期,是否获得此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尚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